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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负责人:夏明生,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振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金木,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民终41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陕0326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98725.26元,诉讼费2100.00元,合计执行200825.26元。执行费30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6月19日,双方当事人到庭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愿被执行人于当日一次性履行165000.00元结案(含诉讼费,已扣除质保金),双方不再因有关本案工程质量、质保金等所有事宜进行相互诉讼。申请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现已按协议将案款165000.00元履行到位。现本案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民终41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