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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龙文与林吉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龙文,林吉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5民初229号原告:林龙文,男,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吉财,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林龙文与被告林吉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龙文、被告林吉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龙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林吉财对其址在长泰县枋洋镇林溪美圩3组17号房屋东面外墙及门窗进行清洗、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2016年,林吉财在房屋改建时���未采取防护措施,致林龙文的房屋东面外墙整体被水泥浆喷撒,严重影响外观,且林吉财未修建排水沟,下雨天雨水和洗地板的水排出会超过我的界限。林吉财辩称,1.自己的房屋是在林龙文房屋之前修建,当年林龙文修建房屋也曾将泥水浆溅到自己墙面,当时是自己清理的;2.自己建房时,有用塑料纸围边,但因风吹和订模板工人粗心,翻斗过猛,至泥水浆溅至林龙文墙上,自己家人已用洗车机冲洗数次未能清除,底层已刷干净,高层因未搭设脚手架,未能清洗,自己同意以后装修搭设脚手架时再进行清洗;3.自己房屋与林龙文房屋通巷原先约定间距为2米,但林龙文后来建的房屋侵占通巷15公分,应予拆除,且自己房屋一方尚余30公分排水,不存在排水排污问题。本院经审理,林龙文对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提供���据如下:1.泰集建(1998)字第08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林龙文自建房屋的产权;2.房屋东面墙及窗户照片6张,证明房屋东面墙及排水沟情况。林吉财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房屋界限与现在实际不符合,对证据2没有异议。林龙文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林吉财认为房屋界限与现在实际不符合,但不影响认定该房屋系林龙文所有,林吉财对此亦无异议;证据2林吉财没有异议,应认定林龙文房屋东面墙体被泥水喷撒受污染情况及林龙文与林吉财房屋通巷间距情况。林吉财对其辩解提供卢宗生名下泰集建(1998)字第08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与林龙文相邻该地块上的房屋系自己所有。林龙文质证认为不属实,与现在的实际情况有差距。林吉财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林龙文虽认为建设用地使用证与现在实际情况不符,但不否认该房屋系由林吉财所有和改建,林吉财在庭审亦提供了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故在本案中可以认定林吉财系上述房屋的所有人、改建人。根据当事人陈述、辩解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龙文与林吉财是邻居,双方房屋相邻,位于枋××镇林溪村××组,双方房屋间距为1.75米至1.8米。2015年至2016年间,林吉财对其房屋进行改建,因其雇请的工人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至与其房屋相邻的林龙文房屋东面墙(上覆红色瓷砖)被泥水喷溅,东面墙墙面、窗户形成泥浆斑点,后林吉财对受污的墙面底部进行了部分清洗,但仍未有效清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双方比邻而居,应互谅互让,互相团结,林吉财在房屋改建施工过程中,其雇请的工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致泥水浆喷溅至林龙文墙面,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关于“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林龙文主张林吉财对受喷溅墙面进行清洗、恢复原状,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林吉财提出以后装修搭设脚手架时再进行清洗,但未明确时间,且林龙文亦未同意,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javascript:SLC(2780,0)?)》第三条(?javascript:SLC(2780,83)?)、第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javascript:SLC(89386,0)?)》第三十六条(?javascript:SLC(89386,84)?)、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林吉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林龙文址在长泰县枋洋镇林溪村溪美圩17号房屋东面墙的墙体的泥水污点进行清洗至恢复原状。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吉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丛霖申请执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期限为二年。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