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与西安亿能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鑫淼置业有限公司、郭玉民、杨新民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西安亿能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鑫淼置业有限公司,郭玉民,杨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9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负责人:曹剑。被执行人西安亿能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蔺高工业园8号。法定代表人:郭玉民。被执行人西安鑫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渭华路北段2号。法定代表人:杨新民。被执行人郭玉民,男,住西安新城区。被执行人杨新民,男,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执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与西安亿能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鑫淼置业有限公司、郭玉民、杨新民借款合同一案,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4)陕证经字第00300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169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