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与韩春波、王玉辉、王小立、王殿来、姚玉芬、莫正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王玉辉,李小立,王殿来,姚玉芬,莫正军,韩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陈春,男,行长。委托代理人丛明,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玉辉,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李小立,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王殿来,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姚玉芬,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莫正军,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韩春波,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与韩春波、王玉辉、王小立、王殿来、姚玉芬、莫正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