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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京山、赵清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京山,赵清刚,孟祥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59号申请人刘京山,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赵清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孟祥太,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京山与被申请人赵清刚、孟祥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清刚、孟祥太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刘彩霞所有的胶州市福州南路228号胶州湾书香名苑小区5号楼3单元房产一处(胶房地权市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57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清刚、孟祥太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彩霞所有的胶州市福州南路228号胶州湾书香名苑小区5号楼3单元房产一处(胶房地权市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