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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易成、张晓燕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易成,张晓燕,李小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民终1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易成,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超、张成亮,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燕,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小,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上诉人姚易成因与被上诉人张晓燕、李小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4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易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超、被上诉人张晓燕、被上诉人李小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易成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混淆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三、程序违法。四、法院的判决书按照最高院和省高院的要求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且不能随意编造,而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在原判决书中第4页用大篇幅在指责训斥上诉人的不是、激化矛盾。判决书格式严重错误。综上,望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张晓燕辩称,姚易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小小辩称,姚易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姚易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张晓燕与李小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姚易成的损失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姚易成是安徽凤阳人,2016年夏天来到沽源,在大二号乡带坐地收购应季蔬菜,然后再运回老家。7月17日姚易成委托当地代收人马云涛联系配货车辆,马云涛通过张晓燕与李小小的介绍,联系到一辆货车。在马云涛的引领下,该车开到指定地点,装载了22吨大白菜,前往蚌埠,但中途事出有因,该车没有到达目的地,双方遂起纠纷。姚易成先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居间合同也称中介服务合同,是居间人(中介人)按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委托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居间人并不参与,只予以协助。居间人既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仅起“穿针引线”、“挂钩搭桥”的介绍人的作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居间活动即告结束。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姚易成认为配货承运司机有诈骗犯罪的嫌疑,应当去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可以状告其行政不作为;如果姚易成认为张晓燕与李小小的中介服务有瑕疵,应当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工商部门查证属实,可以对张晓燕与李小小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姚易成要求张晓燕与李小小赔偿损失,责任主体错误,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22吨大白菜要码齐、平整地装在一辆卡车上,何况还不是一个地头集中装车,需要来回挪动车辆,短时间内是不可能完成的。从早忙到晚,大概需要七、八个小时。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姚易成及代收人竟对车辆号牌熟视无睹,也不向承运司机索要身份信息,以至于出现纠纷后,怨天尤人、迁怒他人、到处告状,实不应该。庭审中,姚易成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证明张晓燕与李小小在其与承运司机订立运输合同时,故意隐瞒了什么重要事实或提供了什么虚假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姚易成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张晓燕与李小小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居间人是否应当对上诉人姚易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姚易成以居间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局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现上诉人姚易成认可与被上诉人张晓燕与李小小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那么被上诉人张晓燕与李小小已按照其约定提供了居间服务,居间合同已经完成。现上诉人姚易成主张二被上诉人张晓燕与李小小违约,于法无据,本院无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姚易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姚易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悦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成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