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宝库与江苏天奥电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库,江苏天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340号原告:谢宝库,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江苏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继荣,该公司经理。原告谢宝库诉被告江苏天奥电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谢宝库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宝库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库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宝库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含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