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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宝库与江苏天奥电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库,江苏天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340号原告:谢宝库,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江苏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继荣,该公司经理。原告谢宝库诉被告江苏天奥电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谢宝库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宝库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库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宝库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含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