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品与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品,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2123号申请执行人朱品,男,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申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品与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