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948号原告高某,女,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晋州市人。被告李某,男,汉族,1984年8月3日出生,晋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紫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