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盛兰何春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春霖,邹盛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526号原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18-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3581555U。法定代表人陈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扬,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何春霖,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邹盛兰,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春霖、邹盛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乐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