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4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雅平与龚仙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雅平,龚仙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735号原告:何雅平,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龚仙铃,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何雅平与被告龚仙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何雅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雅平与被告龚仙铃借贷一案已庭外和解,纠纷已不存在。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雅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何雅平负担。审判员 郑雪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赛琴附:本案适用法律主要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