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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关玉洁与卢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玉洁,卢卫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603号原告:关玉洁,女,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卢卫峰,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受理原告关玉洁诉被告卢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关玉洁诉被告卢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事项,在本院(2016)豫1281刑初字1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作出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二)后诉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故原告关玉洁诉被告卢卫峰构成重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玉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