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6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6499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雒艳宾,男,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栋6B06室。法定代表人:汪溪。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田 甜审 判 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齐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