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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龙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顾建华、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建华,苏州工业园区龙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向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龙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展业路9号唯亭工业坊B区A3厂房。法定代表人:夏小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龙桥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顾建平。原审被告:金向荣。上诉人顾建华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龙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向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9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建华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顾建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蒋毅颖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丹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