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龙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顾建华、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建华,苏州工业园区龙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向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龙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展业路9号唯亭工业坊B区A3厂房。法定代表人:夏小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龙桥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顾建平。原审被告:金向荣。上诉人顾建华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龙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向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9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建华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顾建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蒋毅颖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丹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