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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玉溪与李金宝、熊彩侠、李宝艳、何路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溪,李金宝,熊彩侠,李宝艳,何路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251号原告:王玉溪,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守新,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宝,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熊彩侠,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住新沂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文,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宝艳,女,1980年2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何路有,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新沂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成,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玉溪与被告李金宝、熊彩侠、李宝艳、何路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王玉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玉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溪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王玉溪负担。审 判 长  唐恒涛人民陪审员  陈为礼人民陪审员  刘瑞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