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付伟与黑龙江海外旅游有限公司、黑龙江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南岗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伟,黑龙江海外旅游有限公司,黑龙江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南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付伟,女,198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关街182号。法定代表人:高峻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南岗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259号深业大厦9层C号。代表人:王博,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海外旅游有限公司、黑龙江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南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押金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825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9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