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孙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孙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211号原告:马某,女,生于1987年6月17日,满族,住南召县。被告:孙某1,男,生于1985年1月1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后生育两个男孩,双方各抚养一个。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原告育有一子孙某2。二人婚后××××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3,××××年××月××日生育次子孙胜奎。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2015年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缓和。现已分居生活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1离婚;二、原、被告婚生未成年儿子孙某3、孙胜奎随被告孙某1生活,被告孙某1独自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原告马某前婚所育儿子孙某2随马某生活,被告孙某1无支付抚养费义务。双方别无纠纷。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豹审 判 员 郝 霞人民陪审员 姜德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高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