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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炎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执80号之一被执行人:赵炎新,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山市,现在四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赵炎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的(2016)粤07刑初9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没收赵炎新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赵炎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到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扣划了被执行人赵炎新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6.18元外,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炎新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除扣划了被执行人赵炎新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6.18元外,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强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雪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