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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356号之一原告: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苏河路36号。法定代表人:张某,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仪某,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民族不详,身份不详,现住:北京市。原告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