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知强与孙军超、登封远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知强,孙军超,登封远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592号原告:李知强,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孙军超,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登封远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少林办事处耿庄村。法定代表人:吕亚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知强与被告孙军超、登封远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知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知强申请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知强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知强承担。审判员 沈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洪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