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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志鹏恒宇商贸有限公司、榆林市王子永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荣丰商贸有限公司、张志兴、贾茂斌、郭世忠、袁瑞、郭建成、郭世胜、张鹏、王子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榆林市志鹏恒宇商贸有限公司,榆林市王子永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荣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张志兴,贾茂斌,郭世忠,袁瑞,郭建成,郭世胜,张鹏,王子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负责人:王益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榆林市志鹏恒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兴,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榆林市王子永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贾茂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榆林市荣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郭世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志兴,男,汉族,1955年1月11日,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贾茂斌,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郭世忠,男,汉族,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袁瑞,女,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郭建成,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郭世胜,男,汉族,1961年4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张鹏,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王子田,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志鹏恒宇商贸有限公司、榆林市王子永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荣丰商贸有限公司、张志兴、贾茂斌、郭世忠、袁瑞、郭建成、郭世胜、张鹏、王子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志兴、张鹏在西安市新里程投资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志兴在西安市新里程投资有限公司享有XXX的股权。二、冻结被执行人张鹏在西安市新里程投资有限公司享有YYY的股权。三、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姬治平执行员  张鹏军执行员  李文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