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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荣达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威客特瑞货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荣达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威客特瑞货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荣达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瑞凤路78号。法定代表人:程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威客特瑞货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科技研发基地地寅路18-A1457号。法定代表人:钱文涛。申请执行人南京荣达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威客特瑞货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宁裁字第499-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威客特瑞货架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国土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威客特瑞货架有限公司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钱文韬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仲裁委员会(2015)宁裁字第499-0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韩 栋执行员 王红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敬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