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7713-7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欧某某合作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713-7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嘉鱼县,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欧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溆浦县,身份证号XX。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307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欧某某名下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中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