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1民初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姚雪玲与被告吕长林、高梅、赵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雪玲,吕长林,高梅,赵成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939号原告:姚雪玲,女,汉族,1978年4月6日出生,市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804061145,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庞楼行政村庞楼90号1户。被告:吕长林,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市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112121039,住临泉县张营乡施小庄行政村前村143号。被告:高梅,女,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市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304131063,住址同上。(系吕长林妻子)被告:赵成宏,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市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11130172,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西顺河街1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雪玲与被告吕长林、高梅、赵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雪玲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赵成宏银行账户,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雪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成宏名下银行账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俊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