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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莉军与刘小林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283号张莉军刘小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张莉军与刘小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刘小林向张莉军返还勉县城西旅社所有财物及税务登记证、发票专用章等所有营用物品。逾期,刘小林未履行,张莉军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遂向刘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勉县城西旅社所有财物及税务登记证、发票专用章等所有营用物品履行完毕。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小林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所有财物及税务登记证、发票专用章,申请人张莉军已全部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军与被执行人刘小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