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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936号原告徐某,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周某,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吕刚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清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