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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4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力海与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力海,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04行初15号原告:苏力海,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00000226624Y。法定代表人:郭晓城,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科锦,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铁,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北环境工程学院,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金港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2467439N。法定代表人:耿世刚,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马品懿,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苏力海诉被告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撤销土地征收行政行为一案中,苏力海以列错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力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魏军英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