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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梅、余文均、涂兴明、余梦君、余茂林申请执行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余文均,涂兴明,余梦君,余茂林,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余文均,男,汉族,生于1944年3月2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涂兴明,女,汉族,生于1947年7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余梦君,女,汉族,生于2005年1月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余茂林,男,汉族,生于2005年11月2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2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民终912号民事判决书,在王梅、余文均、涂兴明、余梦君、余茂林申请执行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强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559905元,应承担一审二审受理费11312元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工商登记,在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无房屋产权登记,刘强现在广元监狱服刑,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王梅、余文均、涂兴明、余梦君、余茂林申请执行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571217元,申请执行人王梅、余文均、涂兴明、余梦君、余茂林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廖先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