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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詹崇羽与詹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崇羽,詹若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600号原告:詹崇羽,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詹若云,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四川富顺县。原告詹崇羽与被告詹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詹崇羽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崇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崇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詹崇羽负担。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君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