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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项黎明与陈玲、李爱惠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玲,项黎明,李爱惠,周文祥,淮安市中合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玲,女,1990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黎明,女,198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龙,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式东,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爱惠,女,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原审被告:周文祥,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原审被告:淮安市中合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路1号丰惠广场9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陈玲因与被上诉人项黎明,原审被告李爱惠、周文祥、淮安市中合联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毕宣红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