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文朝诉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朝,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朝,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杰,女,1974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刘文朝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8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文朝上诉称,一审法院仅根据派出所的证明即认定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有违法律规定。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江镇派出所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足以证实被上诉人易杰从2015年9月2日起至今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XX室,该地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