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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杰才与侯宪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才,侯宪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王杰才。被执行人:侯宪旺。申请执行人王杰才与被执行人侯宪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垦民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侯宪旺于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王杰才借款100000元。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侯宪旺的存款情况,因被执行人存款余额较少,故申请人书面同意不再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股权登记信息,没有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车辆下落,故我院无法进行处置。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垦民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扈亭河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月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