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民申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季伟庆、尹兵兵与大庆骏洋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伟庆,尹兵兵,大庆骏洋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9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季伟庆,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喜东,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尹兵兵,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喜东,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骏洋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荣芝,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季伟庆、尹兵兵因与被申请人大庆骏洋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骏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伟庆、尹兵兵申请再审称,季伟庆所提供的购车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及结合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等证据,证实季伟庆已向大庆骏洋公司交付全部418000元价款,无违约行为,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保证人尹兵兵的担保方式及担保内容不明确,原审判决尹兵兵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9月28日,大庆骏洋公司与季伟庆、尹兵兵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季伟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大庆骏洋公司处购买挖掘机一台,价格为448000元,首付款71705元,余款376295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4月1日分30期付清,还约定逾期还款季伟庆交纳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为确保大庆骏洋公司与季伟庆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履行,尹冰冰向大庆骏洋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对该买卖合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大庆骏洋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所举示的《客户债权管理综合表》《交易明细账》《客户帐历史明细查询》《邮政储蓄历史活期明细(客户)》《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从2011年11月至2014年9月1日,季伟庆已还分期购车款323890元,尚欠分期购车款95881元。季伟庆举示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大庆骏洋公司出具的季伟庆已分期给付323890元购车款,尚欠分期购车款95881元的证据。原审判决季伟庆应给付大庆骏洋公司剩余购车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合计107624元,尹兵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正确。综上,季伟庆、尹兵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季伟庆、尹兵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敬贤审 判 员 郭伟宏审 判 员 徐世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洪刚书 记 员 陈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