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6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建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509号原告绍兴越城东南房产信息服务部,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352号8幢504室。经营者谢慧芬。被告高建红,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越城东南房产信息服务部与被告高建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越城东南房产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越城东南房产信息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周晓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