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伟军与洪志行、黄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军,洪志行,黄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987号原告:王伟军,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洪志行,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黄雪萍,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军与被告洪志行、黄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军撤回对被告洪志行、黄雪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伟军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碧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倩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