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增与潍坊东坤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增,潍坊东坤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009号原告:吴增,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潍坊东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6388号宝利尚都小区9号楼1013房。法定代表人:姚仔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吴增与被告潍坊东坤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吴增于2017年6月17日以先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增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