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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增与潍坊东坤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增,潍坊东坤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009号原告:吴增,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潍坊东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6388号宝利尚都小区9号楼1013房。法定代表人:姚仔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吴增与被告潍坊东坤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吴增于2017年6月17日以先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增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