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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成与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杨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民初886号原告:陈成,男,1992年7月19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杨飞,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诉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陈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严 俊人民陪审员  易武军人民陪审员  陶秀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