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成与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杨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民初886号原告:陈成,男,1992年7月19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杨飞,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诉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陈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严 俊人民陪审员 易武军人民陪审员 陶秀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