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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亚妮与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妮,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434号原告:赵亚妮,女,1974年9月6日出生,住址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瑶新区。负责人:罗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增光,系陕西静远新言律师所律师。原告赵亚妮诉被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增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赵亚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