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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祝福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915号罪犯祝福,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祝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2007)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祝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被害人损失1569925元(已赔偿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至2015年6月25日三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2019年1月9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个。本院认为,罪犯祝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胜泉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