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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醴陵市白兔潭辉祥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与浏阳市仙都烟花贸易有限公司、浏阳市袁氏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醴陵市白兔潭辉祥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仙都烟花贸易有限公司,浏阳市袁氏烟花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36号原告:醴陵市白兔潭辉祥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田心村。法定代表人:张如良。委托代理人:帅建国,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浏阳市仙都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北正路403、405号门面二楼。法定代表人:袁学丰。被告:浏阳市袁氏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高坪镇向阳村。法定代表人:赖清平。原告醴陵市白兔潭辉祥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浏阳市仙都烟花贸易有限公司、浏阳市袁氏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醴陵市白兔潭辉祥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白兔潭辉祥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醴陵市泉湖建筑器材设备租赁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408元,减半收取1704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074元,由醴陵市白兔潭辉祥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斌人民陪审员  陶维寿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西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