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25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潍坊市信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齐鲁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潍坊市信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齐鲁食品有限公司,戴成升,赵俊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9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住所地:昌乐县利民街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865771162P1-1。法定代表人辛令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潍坊市信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戴成升,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齐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永顺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宪良,董事长。被执行人戴成升。被执行人赵俊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被执行人潍坊信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齐鲁食品有限公司、戴成升、赵俊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刘文强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