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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嵊州市安昌仓储有限公司、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嵊州市安昌仓储有限公司,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浙江富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盛仓储有限公司,嵊州市东盛化纤厂,钱武忠,周红平,钱武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安昌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界镇山园路58号,送达确认地址:嵊州市黄泽工业园区腾龙路10号。法定代表人:钱武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原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434-442号。负责人:支慧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浙江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北漳镇北漳村42号西二楼203室,送达确认地址:嵊州市黄泽工业园区腾龙路10号。法定代表人:钱武忠。原审被告:浙江天盛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界镇山园路58号,送达确认地址:嵊州市黄泽工业园区腾龙路10号。法定代表人:钱武忠。原审被告:嵊州市东盛化纤厂,住所地:嵊州市黄泽工业园区,送达确认地址:嵊州市黄泽工业园区腾龙路10号。法定代表人:钱武忠。原审被告:钱武忠,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送达确认地址:嵊州市黄泽工业园区腾龙路10号。原审被告:周红平,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送达确认地址:嵊州市黄泽工业园区腾龙路10号。原审被告:钱武正,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送达确认地址:嵊州市黄泽工业园区腾龙路10号。上诉人嵊州市安昌仓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原审被告浙江富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盛仓储有限公司、嵊州市东盛化纤厂、钱武忠、周红平、钱武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嵊州市安昌仓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田 欣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