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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正良、杨德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正良,杨德育,张宝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556号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峰,该联社清非办公室经理。被告:何正良,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杨德育,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宝君,男,1971年7月4日出生,蒙古族,干部,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正良、杨德育、张宝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包牡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