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30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易墉钒与刘燕、尹家庆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墉钒,刘燕,尹家庆,杨士珍,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44号申请执行人易墉钒,男,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燕,女,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尹家庆,男,1957年1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士珍,女,1956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尹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燕、尹家庆、杨士珍、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6.33万元,现本案双发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易墉钒与被执行人刘燕、尹家庆、杨士珍、尹某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刘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