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增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狄贵贞,王增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特5号申请人:狄贵贞,女,1946年2月8日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永佳塑料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杰(系申请人狄贵贞儿子),住济南市。被申请人:王增梅,女,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代理人:王增伟(系被申请人王增梅姐姐),住济南市。申请人狄贵贞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增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狄贵贞称,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增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我与被申请人王增梅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王增梅反应迟缓,能力低下,无民事行为及劳动能力。王增梅为智力残疾人,为维护被申请人王增梅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申请人王增梅因身体状况未陈述意见。代理人王增伟称,我对申请人狄贵贞陈述的事实及请求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狄贵贞与被申请人王增梅系母女关系。本院受理此案后,申请人狄贵贞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王增梅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患重度精神发育迟缓,智力严重低下。由于受智力低下的影响,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被鉴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狄贵贞及被申请人王增梅的代理人王增伟对此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狄贵贞作为被申请人王增梅的母亲,具有申请宣告王增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且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经鉴定能够认定被申请人王增梅目前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王增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希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