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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4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立军、张成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军,张成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军,男,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赞皇县。委托代理人韩明校,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子,男,汉族,1934年1月22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张宇,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系被告孙子。委托代理人史文琴,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立军与被上诉人张成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借名买房”纠纷,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加以认定。如不存在无效情形,则借名人确认物权的请求应当被支持;如存在无效情形,则借名人确认物权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根据公平原则,借名人的出资应合理返还,对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合理分割。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欠妥。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立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瑞江代理审判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