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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春燕、安徽尚元餐馆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燕,安徽尚元餐馆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14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燕,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尚元餐馆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韩秀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燕与被执行人安徽尚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庐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庐劳仲裁字(2016)第26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