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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6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苏传根与袁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传根,袁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6602号原告:苏传根,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袁小军,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原告苏传根与被告袁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苏传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传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琦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