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3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绍梅与孙淑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绍梅,孙淑芬,王政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3353号原告:宋绍梅,女,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孙淑芬,女,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教师,原住长春市九台区,现下落不明。被告:王政东,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社保局职工,原住长春市九台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宋绍梅与被告孙淑芬、王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绍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淑芬、王政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绍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3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尔后二被告于同年5月26日又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月利2分,并且约定于同年6月17日还款,并出据于原告。上述款项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孙淑芬无答辩意见。王政东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淑芬与被告王政东夫妻关系。2016年5月23日,被告孙淑芬、王政东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2016年5月26日,被告孙淑芬、王政东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6月17日。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2017年3月14日,长春市九台区九台社区办事处民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孙淑芬、王政东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宋绍梅的陈述、被告孙淑芬、王政东出具的借条、长春市九台区九台社区办事处民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孙淑芬、王政东向原告宋绍梅借款5万元、2万元,并向原告宋绍梅出具借条,原告宋绍梅依约交付款项,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孙淑芬、王政东借款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被告应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给付利息损失。被告孙淑芬、王政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淑芬、王政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宋绍梅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孙淑芬、王政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雅妍人民陪审员  陈 友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英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