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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奚俊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奚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夏平,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奚俊英,女,195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奚俊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奚俊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2293.19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奚俊英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本院已发函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奚俊英名下财产情况,但无结果,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烈审判员 石顺光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嘉文